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(经)城管(市容)罚[2020]148号
当事人 吴**
住所地 安徽省蚌埠**************
违法事实、证据、从轻、减轻或从重的情节、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、是否经过听证程序。 当事人吴浩在航华路经营的“永胜汽车维修”,于2020年8月15日,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在店铺门口的公共区域售卖电动车。当事人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。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、调查笔录、现场照片为证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要求陈述和申辩。
该行为违反了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依据 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(五)项和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第八类(市容环境类)第25条第1款之规定。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 罚款壹佰元。
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,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(帐号: 34001628608050117114) 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。
(行政机关印章)
2020年9月9日
第四联 存 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