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经开)城管(建管)罚[2021] 48-2号
当事人 吴海龙
住所地 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新兴路46号
当事人的违法事实、证据、从轻、减轻或从重的情节、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、是否经过听证程序。当事人在担任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现更名为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)的法定代表人期间(2015年11月19日至2020年4月1日),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《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城镇化一期(EPC)建设项目》、《蚌埠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三条市政道路(纬一路、高铁东路、纬五路)项目》、《蚌埠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及地下综合管廊EPC项目》3个项目的施工单位,未经建设单位同意,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和2019年5月,将《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城镇化一期(EPC)建设项目》的子项目司马庄路和《蚌埠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及地下综合管廊EPC项目》的子项目司马庄路地下管廊项目工程(包括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)专业分包给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,合同总价款5.5亿元,其中司马庄路合同价款约2.7亿元,司马庄路地下综合管廊合同价款约2.8亿元,并收取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:伍佰壹拾壹万伍仟陆佰零壹元肆角肆分(5115601.44元)。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照片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、询问调查笔录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其他相关材料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、申辩及举行听证。
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因你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,该公司在2年内2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七条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和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第96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处单位罚款数额(4675000元)的百分之八点五罚款:叁拾玖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(397375元)。
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,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
蚌埠市建行营业部(帐号: 34001628608050117114 )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。
(行政机关印章)
2022年3月18日
第二联 存根